律师说案专栏,说说一房二卖,阴阳合同,借名买房,延期交房等
房屋买受人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认定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7条规定,对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买受人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条件的理解,一般而言,买受人只要有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等积极行为的,可以认为符合该条件。
如果消费者支付购房定金后,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出现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情形,那么消费者可以行使法定权利,要求收受定金一方向其返还定金。
商业广告中的内容能作为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依据吗开发商的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通常会被认定为要约邀请,对发出方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广告宣传内容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则要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将被视为合同条款,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房屋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于房屋买卖之后的法律问题分析房屋买受人虽然实际居住,即使已支付全部房款或获得法院确权裁判文书,但因存在合法抵押和查封,不能过户登记,不能成为产权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对抗执行,阻止强制拍卖;抵押权人也无法通过强制拍卖实现抵押权;房屋产权人同样无法通过房屋变现清偿债务。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开发商破产,房屋尚未变更登记,已支付全款的买受人能否取回房屋房屋出卖人破产后,即使买受人已支付全款并占有房屋,只要房屋未变更登记至买受人名下,仍属于出卖人的破产财产,买受人无权取回。
公司支付全款购买的商铺在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还能取得产权本案购房人要求继续履行案涉合同以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实质上是要求开发商对其原有债权在破产程序之外给予全额、个别清偿。但其购买的案涉房产性质为商铺,并非为了居住所需,并无获得优先保护的特殊利益,其主张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个别清偿,依据不足。
交了定金,不买房也可以要回钱不少人知道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订金相当于意向金,不交易可以返还;而定金则不同,一般情况下,如果买家违约的话,定金不予返还,如果卖家违约,则要双倍返还。
房屋买卖交付后,过户登记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关于买受人依约付清购房款且合法占有房屋后,请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
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显然与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生效要件不符,该约定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若支持借名人依据借名买房协议确认对其房屋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则违背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则,混淆了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借名人在这种情形下的法律“身份”是真实“债权人”,而非真实“物权人”,既然如此,其提起物权确认的请求就因依据不足而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