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案专栏,说说一房二卖,阴阳合同,借名买房,延期交房等
关于发包方发包农村土地时民主程序是否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案例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承包合同未生效。
村委会可否直接将土地发包给非本村村民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承包合同无效。
购买了法院查封中的房屋,该如何维权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购房者在付出了大额的房款之后,却发现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而无法办理过户,从而无法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该种情况下,有的是签订合同前发现该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有的是签订合同后、房屋过户前被人民法院查封而无法办理过户。上述两种情况下,购房合同的法律性质会有不同,但购房人均可向卖房者主张合同权利,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并进行赔偿。
房屋过户登记属于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房屋过户登记具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买受人已依约付清购房款且房屋已实际交付,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可使买受人获得圆满的所有权,此时请求出卖人办理权属登记则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转卖合同是否有效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转卖合同有效。虽然李某转让房屋没有取得产权证,但其转卖行为经张某同意。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进行转卖,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房屋买卖遇“毁约”咋维权卖家迟迟不迁走户口,买了学区房因无法落户导致孩子上学成了泡影;卖家以夫妻间未就卖房达成一致为由毁约,宁可赔偿双倍定金也不愿履行合同;开发商所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买房人屡次反映无果……每个“毁约”背后,都有太多貌似合理的“借口”,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如何解决?
房屋权属登记与实际不符产生纠纷的处理该房屋不属于被继承人兰桂香的遗产,原审按遗产处理错误。对于房产部门为汪兴学更名并发放房屋产权证是否合法,不是民事诉讼应解决的问题。为此,汪洋等四人在民事诉讼前,已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为汪兴学发放房屋产权证属违法行为。但该诉讼以汪洋等四人撤诉而终结。由于本案的前置条件没有解决,原审判决直接确认被动迁房屋属兰桂香财产,并作为遗产予以处理,违反法定程序。
对于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纯粹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直接影响而导致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可将其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房贷新政不是“不可抗力",但是否属于“情势变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纯粹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直接影响而导致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可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3条中的规定,将其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居间费用如何确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4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因此,对于已经完成的常规经纪项目,中介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和公示的收费标准确定。对于没有完成常规经纪项目的,不能主张合同约定的中介费用,但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履行合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如交通费、文本费等,可以适当予以支持。
受限购、限贷政策影响产生的居间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从房地产市场商品房成交的房源类型来看,主要分为一手房即买受人直接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新房和从其他交易主体手中购买的存量房即通常所称的二手房。而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由于涉及的房款数额大、交易信息不对称、买卖双方出于交易安全、风险防范等考虑因素,几乎绝大多数的交易都是通过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促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