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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案专栏简介

律师说案专栏,说说一房二卖,阴阳合同,借名买房,延期交房等

  • 《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制度对审判实践的影响
    日期:2022-12-08 点击:63次

    《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制度对审判实践的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违约方的请求,经过审查认定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判定合同解除的方式为司法解除。司法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后果不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当然导致合同解除;而司法解除必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是否解除作出综合判断。我们认为,从性质上讲,《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关于违约方起诉终止合同应为司法解除。

  • 法院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资格
    日期:2022-12-05 点击:125次

    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机关,但在一定条件下,村民委员会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村民委员会依法在宅基地用地申请审批程序中具有一定的法定职权,属于行政法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村民向其提出申请未获受理时,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其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违法建筑纠纷裁判观点20则
    日期:2022-12-01 点击:123次

    违法建筑纠纷裁判观点20则因违法建筑系未经审批建造,故当事人双方对各自主张的出资建造的事实均不适用不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同时,违法建筑的归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涉案违法建筑到底由谁建造以及由谁来实际享有相应权益,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当事人可待涉案违法建筑获得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时,另行解决。但是,建造人对违法建筑的占有应当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到法律保护。

  • “跳单”,一场双输的“小聪明”
    日期:2022-11-27 点击:114次

    “跳单”行为不仅损害中介人、委托人的利益,而且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中介人而言,中介人在中介活动中积极服务,提供适合的房源与交易机会,为委托人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委托人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理应为自己的获益“买单”。“跳单”是对中介人辛勤付出的践踏,损害了中介人的合法权利。

  • 家中着火,消防通道却被堵了
    日期:2022-11-22 点击:141次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消防监控、巡查,火灾隐患防范工作,确保消防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一旦疏于管理,小区发生火灾,很可能因灭火不及时,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行为人不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引发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借款已偿还,房屋的抵押怎么办
    日期:2022-11-22 点击:126次

    借款已偿还,房屋的抵押怎么办现黄某、许某已向吴某履行返还借款义务,也就是说,黄某、许某与吴某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也即双方之间的主债权消灭,相应地,担保物权消灭,即案涉抵押权应消灭,吴某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协助义务。遂判决:案涉抵押权消灭;吴某协助黄某、许某办理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 物业公司是否有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的义务
    日期:2022-11-20 点击:71次

    物业公司是否有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的义务物业服务受让人向供电企业申请在其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时,物业服务提供人应当根据相关行政法律规范及合同的概括约定予以协助。经核验停车位产权、小区输配电设施设备功率与负荷、车库物理结构等,适宜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物业服务提供人应根据需要出具同意或适宜安装的证明。物业服务提供人以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如何认定噪声污染?有相关法律规定吗?
    日期:2022-11-19 点击:144次

    一般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噪声侵权属于特殊的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有所不同。噪声不等同于噪声污染,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要有过错,其外观须具有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排放的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其才应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

  • 滞留户口“难住”了保证金
    日期:2022-11-16 点击:78次

    滞留户口“难住”了保证金由于户口迁出保证金的目的系将涉案房屋中原有户籍迁出,依据现有的户籍管理政策,霍某作为现房屋产权人有权将涉案房屋所滞留户口迁出,而王某事实上已确无法继续履行迁出户口的义务。霍某在自己有能力迁出该滞留户口的情况下未申请办理,并以此为由不同意返还户口迁出保证金,违反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而王某作为房屋出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迁出房屋中全部户口,构成违约,结合在案证据及具体情节,酌情确定王某向霍某支付的违约金数额5万元。

  • 购房合同解除 “团购服务费”能退吗?
    日期:2022-11-15 点击:250次

    原告老陈支付的10万元确由被告服务所收取,收据既然记载收款事由是“团购服务费”,表明原告老陈对其本人参加团购事宜知情。根据双方合同性质,可以认定被告服务所向原告老陈提供了中介服务。但即使原告老陈享受了“团购”优惠,在老陈与开发商的合同已经因开发商违约而被解除的情况下,被告服务所全额占有原告老陈的“团购服务费”也失去了原有的法律基础,应将“团购服务费”扣除必要费用后返还,并承担原告老陈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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