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裁判规则及法律实务
【案由提示】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当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状态存在错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不当导致权利人损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裁判规则一 利害关系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了异议登记,应当在之后十五日内针对登记权利人提起诉讼,否则异议登记自动失效;异议登记不当给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案例索引】
余佩芬、曾子元等与张璇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一提字第60号】
【法院观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般来讲,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是相一致的,但也存在登记簿记载的物权与真实权利不相符合的可能性,这种登记簿记载的物权与实际权利不相符合的登记错误可能损害不动产真实物权人的权利。不动产异议登记是不动产利害关系人质疑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的正确性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的异议登记,为此异议登记申请人在进行异议登记之后必须在十五日内针对登记权利人提起诉讼,以解决申请人与登记权利人之间的权属争议。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自动失效。如果申请人不是案涉不动产的真实物权人则会构成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实务指引】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之诉提起的条件
物权作为绝对权,登记具有至关重要的法律意义。在因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发生变动时采用登记方式进行公示,有利于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能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之诉,原告为物权登记权利人,被告为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权利人提起该诉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利害关系人在登记机关申请了合法的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指的是认为自己的法定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这是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主体身份限制。登记机关将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登记申请记载在登记簿上,是该诉形成的基础。
2.异议登记的情形不当。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异议登记申请人在进行异议登记之后必须在十五日内针对登记权利人提起诉讼,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将自动失效。此为异议登记不当的情形之一。还有一种情形,异议登记申请人的内容不属实或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申请异议登记的事实与理由的,也属于异议登记不当。
3.物权登记权利人因异议登记受到损害。物权登记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受到损害,且其损害与异议登记申请人之间的不当申请存在因果关系。
裁判规则二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的物权登记权利人,应对自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损害与异议登记不当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索引】
梁涵渊与北京通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9210号】
【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梁涵渊主张通州房地产公司在《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上登记种类处填写为“换证”,实为“换房”,如果把贷款还清,第三人如果是坏人就可以将其房屋换走,并将其赶走,导致其担心诉争房屋被其他人换走因此不敢还清贷款,因此给其造成损失,因该《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系档案材料,该登记系登记机关的内部业务流程,对购房者的权利义务并无影响,梁涵渊上述意见系其主观推测,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梁涵渊要求通州房地产公司赔偿因其不敢还清银行贷款所造成的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指引】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之诉举证责任分配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中,
物权登记权利人作为原告,系案件权利主张人,应对自身受到损害、损害与异议登记不当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其也应当举证证明其为案涉物权登记合法权利人的基本事实,否则依法将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裁判精要三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索引】
刘国兴与陈诚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25号】
【法院观点】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均为香港居民,但被上诉人的原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本案为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属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及实施地及行为结果发生地均在海丰县,故海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权管辖。
【实务指引】
关于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实务操作中一直存在两种争议,一是认为该诉由不动产权属纠纷所引起,本质上属于物权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一是认为该诉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笔者同意后一观点,即上述案件法院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侵权责任指的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权利人主张的是因对方的不当行为所导致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所有权属于民事权益的一种,可以明确的是异议登记申请人侵害了权利人的民事权益,属于侵权行为。最高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只有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引起的纠纷才属于不动产纠纷,该诉产生的前提也并非是主张不动产的权属,而是主张因权属异议登记所造成的损害。因此,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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