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买卖中,缺斤少两现象层出不穷,但寸土寸金的房产交易中的“缩水”现象却让购房者直呼伤不起。每户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房管局指定专业测量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计算的,对于大多数普通购房者来说,房屋建筑面积,也就是产杈证登记的实际建筑面私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是个略显繁琐且又难窥门道的技术活,实际测量和校验起来难度很大。而少数开发商往往借助信息掌握的不对等,侵害购房者的利益,有的“缩水”会让购房者在经济上蒙受损失,甚至有些购房者对这些“缩水"陷阱却浑然不知。
据《南方周末》报道,一位厅局级退休纪检干部,在偶然中发现开发商卖给他家的房屋面积缩水了几平方米。但开发商与主管部门都说是他错了。他不信,请教专业人士学习测量技术,结果一测惊人,他所在小区的业主们几乎都以“实际面积缩水"的方式被开发商骗了。黑幕越揭越大,他测量了所在城市的460多套房子,房屋面积几乎无一幸免地缩水,开发商总共少给业主5000多平方米。
典型案例
案例1:开发商面积缩水,要求赔偿获支持
2006年6月1日,于女士与本市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区的房子,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6610.01元,房屋的销售面积为99,65平方米,总房款658687元。按照当时的市价和房子所处的地理位置,这个价格不算便宜。
2010年5月1 1日,于女士在办理产权证时发现该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为 96.31平方米,与销售面积相差3.34平方米。于是要求开发商退还部分购房款,但开发商拒绝,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最后判决开发商一次性给付于女士房款24390.94元及利息6254.27元,合计30645.21元。
案例2:开发商赠送面积大缩水,要求退房获支持
2003年1 1月,祝某与某房产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一套别墅住宅。该房屋建筑面积为252.23平方米;单价1 . 2万元,总房价款为302万余元。同时约定,开发商赠送无产权花园面积356.9平方米等其他事项。原告付清了全部房价款。
然而2005年3月,原告在装修期间却发现,被告提供的花园面积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花园面积仅为160平方米,相差巨大。因与被告交涉未果,原告以被告存有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判令被告承担返还购房款、赔偿一切损失。
2005年6月1日,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被告房产公司返还原告祝某购房款
302万余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装修费33万余元等其他合理损失。
律师评点
在实践中,购房者经常会碰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登记面积与销售面积不符的情况,既有实际面积比销售面积小、侵害购房者权益的,也有实际面积比销售面积大要求购房者补款的。对于这种情况,购房者又该如何维权呢,是如案例1中的要求赔偿损失呢?还是如案例2中的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并赔偿损失呢?根据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
(1)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误差在3%以内(含 3%)的,购房者就只能要求赔偿误差部分的损失。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一是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二是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实际面积不足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含3%)以内的部分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而对于实际面积大于销售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因此,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最好不要要求解除合同,而是要求赔偿更有利。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