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财产进行抵押,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3)海域使用权;
(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