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未明确约定管理费,转包人主张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因李土万、潘耐仅对部分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建穗公司、郭和林二审中仅提交了以旭生公司名义纳税的发票,不能充分证明李土万、潘耐应负担税款的具体数额。建穗公司、郭和林并未提出李土万、潘耐应负担管理费的依据与具体数额。本院对建穗公司、郭和林要求在本案中抵扣税费、管理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对税款部分,可待实际发生且明确后,另行主张。
——案件来源:李土万、潘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287号·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