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进度款的逾期支付给施工人造成停窝工等较大损失,可允许当事人约定进度款的逾期支付滞纳金高于竣工结算款的滞纳金——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根据《钢结构施工合同》约定,明瑞公司最迟应在三日内即2012年12月28日支付进度款,因此相应滞纳金应从12月29日起算。因该款至今未付,美建公司主张滞纳金应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但本案进度款滞纳金计算标准比结算款违约金计算标准高很多,施工期间欠付进度款与工程竣工后欠付结算款相比,前者可能造成停窝工因而损失可能更大,为确保施工过程顺利进行,应允许这种合理的差别,但正因如此,这种差别也决定了一旦工程竣工,则不应再按施工期间的标准计算滞纳金,而应将欠付的进度款并入总欠款,计算竣工后的违约金。因此,虽然明瑞公司至今尚未支付该进度款,但因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12月8日竣工验收,故进度款滞纳金应于竣工日停止计算,按双方约定的进度款、逾期支付违约金标准确定明瑞公司的违约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终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