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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替代开票”条款应认定无效

日期:2024-06-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江苏某工程公司诉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苏1282民再13号

【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替代开票”条款应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承包领域,转包人明知对方无开票资质,而约定“替代开票”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替代开票"条款是否有效,要结合合同约定和履行方式综合认定,关键在于确定建筑材料的实际购买者和付款方。在包工包料且工程款结算包含材料款的情况下,与建筑材料销售商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承包人。承包人有权要求销售商向其开具发票,但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开具发票。因为在此情况下·替代开票”系企业为减少因违法分包、转包所造成的抵税损失,而与包工头约定的变通条款,既与建筑行业税收制度相违背,也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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