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是否可按签订合同时政府出台的指导价计算工程款——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于合同无效时应按合同约定还是签订合同时政府发布的工程计价各项规则计费的问题。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证工程质量,而把无效合同作为有效处理的一种形式。如果合同无效后可由承包人选择高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方式,获得比合同有效更大的利益,这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及制定该司法解释的初衷是相悖的。
其次,施工方作为专业的建设施工单位,在2010年签订合同时应知晓2009年工程计价各项规则已经出台,但其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2004年计价规则计费,现其认为应该按照获得更高结算价款的2009年计价规则计费,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再次,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建发(2009)199号文件中虽规定2004年的工程计价各项规则废止,但该文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约定无效。
故,施工方认为因2004年工程计价各项规则结算的约定无效,应按2009年工程计价各项规则结算工程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