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固定利润、总部管理费属于提供产品及服务应获得的对价利益
裁判理由:关于案涉承包合同认定无效后的工程款支付及损失赔偿问题。本院认为,在本案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对于中建电力公司投入建设所产生的费用,应秉持公平对等的原则作出适当的处理。关于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固定利润以及总部管理费,属于中建电力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所应获得的对价利益,其与实际支出共同构成工程价款的内容。故原审法院支持中建电力公司主张的并经核查的实际支出费用,固定利润、总部管理费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崇左华威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北京华威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443号·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