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协议无效,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均对工程实施了管理行为的,法院酌定管理费
裁判理由:关于管理费的问题。双方在案涉承包协议第二条中约定以秦州区国投公司与八建公司施工合同总造价10%收取管理费。因该承包协议无效,故不可完全按照该约定计取管理费。史生来作为实际施工人虽对案涉工程进行管理,但在2014年1月史生来因车祸住院后案涉工程由八建公司实际控制并支付工程费用。故可以认定双方均对工程实施了管理行为。二审依据八建公司的管理行为,认定八建公司可收取220万元管理费,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史生来认为八建公司不应当收取管理费的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史生来、谭承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472号·202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