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合同无效,“管理费”约定亦无效,该费用不属于法院应强制判决的款项;但实际施工人自认愿意支付管理费的可以支持
裁判理由: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行为无效,双方基于无效行为产生的管理费不属于法院应该强制判决的款项;实际施工人愿意参照约定的1%标准自愿给付“管理费”,处分自身权益,但应以其最终自愿认可的数额为准。实际施工人在一审中先自认愿意给吴123万元,但在作出自认8天后又向一审法院出具说明,否认此前的自认并变更数额786630元,故一审以最终自认的786630元判决管理费。在二审中,实际施工人对前述变化进行解释:即第一次自认系认定有误,变更数额系与各方准确核实后的数额。二审认为该解释客观合理,二审不再调整。
——案件来源: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逯淑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008号·2021-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