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建工纠纷争议焦点之合同无效情形下,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问题

日期:2024-06-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建工纠纷争议焦点之合同无效情形下,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问题

文源法律造价宏人馆 法律造价宏人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的情形非常之多,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如果合同已经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标准,法院是否会支持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标准计算利息?我搜集了最高院的案例,有如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支持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545号

裁判要旨:关于迟延支付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据此,本案虽然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如前所述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补偿。

观点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无效,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345号

裁判要旨: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欠付工程款利率标准进行了约定,但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则其有关利息标准的约定亦无效,成森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观点三:双方另行订立了结算协议并约定利率标准,由于结算协议效力独立于无效承包合同,可适用结算协议中关于利率的约定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944号

裁判要旨: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确认、明确欠付工程款数额以及明确逾期付款利息做出的《承诺书》,性质上属于发承包双方对既存债权债务的清理结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因施工合同无效而无效。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可按照《承诺书》中约定的逾期利息执行。但因《承诺函》中约定的利息为每月三分,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法院调整为月利率2%。

观点四:法院基于施工合同无效等情况,可调整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标准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050号

裁判要旨:兴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高层合同无效,将当事人已约定的逾期利息,从月息2.5%调整为年利率6%错误。最高院认为:关于高层工程进度款迟延支付的逾期利息计算。兴华公司主张的高层工程进度款迟延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848.9628万元,计算公式为:欠付金额×0.025(月2.5%计息)÷30天×计息天数。现代城公司对计息时间无异议,但对利率标准不认可。二审法院基于高层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等情况,认定按照年利率6%支付高层工程进度款迟延支付的逾期利息为169.79256万元并无不当。

观点五:综合考虑乙方垫资成本(乙方融资代价),基于公平原则确定相应利率标准

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292号

裁判要旨:A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是其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因其未依约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B公司为完成案涉工程向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并以年利率7.125%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此利息系B公司依约履行合同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故此,原审判决A公司给付B公司欠付工程款时按照贷款年利率7.125%承担债务利息,符合案件实际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