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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日期:2023-12-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福华建筑公司诉丰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不能对抗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第3辑(总第5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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