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福华建筑公司诉丰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不能对抗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第3辑(总第51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