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在收房前不履行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义务的,开发商可拒绝交付商品房
——王某诉某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购房人未交纳完毕全部购房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款项情况下,开发商有权不交付商品房等内容。后王某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未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某房产公司因此拒绝交房,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裁判】
《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购房人未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商有权不交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亦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王某作为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收房手续前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否则某房产公司有权不予交房而无需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指引意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是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权利和公共利益。及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的法定义务。购房人在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后即为业主,其在办理收房手续前应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