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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某某、付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4-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某某、付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污染物超标 履行不能 示范判决 诉源治理

典型意义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及专家论证,案涉商品房项目所处地块土壤、地下水、环境、空气等指标严重超标,需要进行治理修复,但治理时间、治理方案及治理效果均不能确定。此种情形下,如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故应认定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处于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的状态,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案裁判作出后,人民法院以该判决作为示范判决,引导购房者办理退房手续,并联系信访、住建、公安、税务、银行等多家单位召开“一站式”诉前化解工作会,最终促成170余户购房者以诉前调解的方式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为类似群体性纠纷的妥善化解提供了经验借鉴。

基本案情

沙坪坝区某商品房项目位于沙坪坝区双碑组团,系某农药公司原生产区域及相邻地块。2020年7月30日,郑某某、付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郑某某、付某某购买上述项目商品房一套,交房时间为2021年3月30日前。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20日向某房地产公司发出通知,认为上述商品房项目所在地块土壤、地下水、环境、空气部分指标超标严重,极有可能对购房户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但污染治理时间、治理方案及治理效果均不能确定。2021年7月29日,某房地产公司向郑某某、付某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案涉项目存在污染无法交付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但郑某某、付某某不同意解除合同,某房地产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某、付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对应的项目所在地块原系某农药公司生产经营用地,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及专家论证,存在项目所在地块土壤、地下水、环境、空气部分指标超标严重的情形,极有可能对购房者的健康造成危害。现治理时间、治理方案及治理效果均不能确定,某房地产公司客观上已无法向郑某某、付某某交付经验收合格、符合环保标准要求的房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处于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的状态,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遂判决解除合同,并向郑某某、付某某释明可向某房地产公司主张相应违约责任。判决后,郑某某、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审理法院以该判决作为示范判决,引导购房者办理退房手续,并联系信访、住建、公安、税务、银行等多家单位召开“一站式”诉前化解工作会,最终促成170余户购房者以诉前调解的方式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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