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公司逾期交房,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姚某某与安徽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合同约定在2019年3月20日前,置业公司将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姚某某使用。2020年1月17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姚某某同日办理收房手续。姚某某以置业公司逾期交房为由诉请判令该置业公司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安徽某置业公司给付姚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5862.46元。该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该置业公司给付姚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5862.46元并分期履行。
【典型意义】
近年来,开发公司逾期交房现象在商品房买卖中较为普遍。开发公司逾期交房属于违约行为,买受人可依据合同主张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由于疫情的影响导致逾期交房的,开发公司可以此作为违约责任抗辩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