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公司逾期办证,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魏某、孟某与某房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房屋于2015年6月26日交付,根据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于2016年6月20日之前将办证的相关资料交至产权登记中心,但其实际提交办证资料的日期为2019年3月11日。魏某、孟某以房产公司逾期办证为由诉请判令该房产公司赔偿违约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房产公司支付魏某、孟某违约金(以686315元为基数,利率按日万分之二计算,时间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房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房产公司一次性支付魏某、孟某违约金100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买受人权利意识的觉醒,近年来围绕开发公司逾期办证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按照合同约定,将办证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到产权登记中心,是开发公司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违反该合同义务,造成买受人逾期办证的,开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例也警示开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树立契约必守理念,正确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