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公司未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文件,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房屋
【基本案情】
某置业公司与陈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应当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置业公司在通知陈某某办理交房时,因未按约定向陈某某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陈某某拒绝领房。后陈某某诉请判令置业公司出示该证明文件,并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置业公司在交付房屋时,需向陈某某出示房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二、置业公司向陈某某支付违约金12081.3元。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开发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向业主交付房屋。开发公司与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时,未按约定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文件资料的,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房屋,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