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亦可适用定金罚则
【基本案情】
范某某欲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双方于2013年12月3日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一份,约定签订本认购书时缴纳定金60万元,若范某某不购买该商品房,房地产公司应在10日内退还所缴纳定金(不计息);另约定本认购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认购书自行终止,定金抵作商品房价款等。上述认购书签订后,范某某如期支付了首付款,但其后涉案房产即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双方一直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6年7月1日,该房地产公司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范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在于房地产公司与案外人存在纠纷以致涉案房屋被查封,房地产公司应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责任,即双倍返还范某某定金。
【法官说法】
定金罚则实际上是对不履行合同一方的制裁,是一种民事责任。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因开发公司的原因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应当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