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故意隐瞒商品房已经抵押的事实而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依法赔偿购房人的损失
——翁某与某房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7日,翁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翁某向某房产公司购买现房商品房。当日,翁某支付全部购房款100万元,某房产公司向其交付商品房钥匙。经查,早在本次售卖前的2019年9月21日,商品房已被某房产公司设立抵押,且债权金额巨大。翁某购房后因商品房已被抵押无法办理商品房的产权转移登记,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等。
【法院裁判】
某房产公司故意隐瞒商品房被设立抵押的事实而与翁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翁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翁某有权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合同解除,某房产公司向翁某返还购房款100万元。《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某房产公司的过错被解除,翁某可要求其赔偿购买同等商品房的差价等损失,故法院判令某房产公司赔偿翁某损失30万元。
【指引意义】
社会生活中,“一房二卖”“一房多卖”“先抵后卖”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开发商为解决资金短缺或其他债务问题,通过多次售卖、抵押商品房获利,严重损害购房人的权益。本案中,开发商将其自行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后,又将设定抵押的商品房出卖给购房人,且在签订合同后未能涂销抵押权,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严重损害了购房人的根本利益。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查明商品房的权属登记情况,包括有无存在设定抵押、司法查封等权利障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