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售绑定模式下开发公司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置业公司向买受人出具《声明与承诺》,由张某某签字将其购买房屋委托某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商业项目的统一规划,进行统一招商和统一经营管理。后张某某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金与租期。因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张某某诉请判令该置业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租金44911.44元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置业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张某某租金44911.44元及违约金。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例的意义并不在于为开发公司创设特别的法律责任,而是在“售后返租”这一租售绑定营销模式下,揭示了销售商铺的开发公司与租赁商铺的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共同权利义务。开发公司虽然未在租赁协议中签字盖章,但从其销售宣传、绑定租赁、商业规划等实际行为判断,其已加入到租赁之债的关系中。一、二审法院判决开发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承担租金、违约金的给付责任,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