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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证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现在虽然开发商在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都会承诺将在三个月或者90天内为业主办理产权证,但细读之下便会发现,其实开发商是承诺在90天内将所有办理大产权的资料提交给有关部门,而并未承诺一定能在这段时间内把产权证交到业主手里。同时,即使是开发商承诺对业主不能及时拿到房产证给予一定赔偿,也一定是“由于开发商原因”致使业主拿不到房产证,才会“给予赔偿”。
明知房屋无产权证而进行买卖的,买卖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作为购房者,在与出卖方洽谈协商过程中,应当要求对方出示房屋产权证,以确定对方系其所要购买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继而进行更为全面的协商,并最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王某在明知谭某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仍然与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相应的款项,故王某对于导致合同无效负有一定责任。
明知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的房屋,此购房合同无效 法院关于丁某诉贺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已经生效,该判决中明确确认陈某与贺某的协议有效,并据此驳回了丁某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故丁某无权再将该房屋转售给袁某。袁某明知陈某与丁某之间存在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仍向丁某购买该房屋,其对该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
央产房买卖无法过户纠纷案之出卖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曹某与孟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房屋属央产房,尚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房屋不能交易过户。对此,孟某虽提供单位资产管理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单位尚未制定央产房相关政策,但其在交易前对于房屋的性质应是明知的,且相比于买方来讲,其更应该主动了解房屋的出售情况,以免使交易不能进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被查封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出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孟某认为,其为购买该房屋,已经将自己的住房卖掉,致使家人面临流落街头的危险。向法院起诉称,二被告未如实报告房屋的产权状况,其买卖交易的房屋属于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所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故要求确认其与二被告所签订的《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并由二被告承担完全的过错责任;二被告应承担其因无效合同所遭受的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付给中介公司的服务费15000元,付给曹某的房款40万元、装修和家具损失10万元,重新购房必须付出的房价上涨损失50万元,曹某应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出卖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购房者未认真审查,也要负相应责任 葛某与沈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该房屋未能如期办理过户手续,系双方责任。葛某在未审查对方是否已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未能按期办理过户手续,负有一定的责任。沈某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房产证,且在与葛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解除前,即将该房屋转卖他人,对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应承担主要责任。对于葛某诉求返还双倍定金的要求,因其本人亦有责任,应由沈某将所收取的定金原数返还给葛某。
4月将有更多的项目加入降价大潮中来 房价下半年触底 在双重压力下,通过降价促销回笼资金是主要路径。预计新一轮的打折降价潮,将在未来两三个月内持续展开。2012两会闭幕式上,总理答记者问时明确表明我国的房价远远没达到合理价位,合理的房价应该与居民的收入相适应。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表示,一些地方房价还远远没有回到合理价位,因此调控不能放松。
北京房产律师网购房合同解除或认定无效后的处理 在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或确认购房合同无效时,由于购房者已将所购房屋或楼花抵押给按揭银行,因而其实质上是要求处理抵押物。根据《担保法》第 49 条的规定,抵押人地抵押期间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实践中按揭银行与购房者在合同中亦对此有明确约定。
北京物业管理律师谈完善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有必要对业主委员会职责作出更详细的规定。确立业主委员会定期报告制度,使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也应该向全体业主尽管理人的责任。若业主大会发现业主委员会超越代理权的范围行事,或者为任何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时,可以随时解聘业主委员会委员,拒绝承认其行为对全体业主的法律效力,并保留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物业纠纷诉讼中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权能的局限 既然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合法的诉讼主体,那么,是否在所有的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均是适格的主体呢?我们认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其局限,并不是在所有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均是适格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