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网,谈案说法专栏:北京房产买卖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房产交易纠纷律师,咨询房产律师,房产交易合同咨询律师,北京二手房纠纷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地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谈谈房说说案。

  • 被查封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出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2-04-05 点击:435次

    被查封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出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孟某认为,其为购买该房屋,已经将自己的住房卖掉,致使家人面临流落街头的危险。向法院起诉称,二被告未如实报告房屋的产权状况,其买卖交易的房屋属于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所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故要求确认其与二被告所签订的《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并由二被告承担完全的过错责任;二被告应承担其因无效合同所遭受的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付给中介公司的服务费15000元,付给曹某的房款40万元、装修和家具损失10万元,重新购房必须付出的房价上涨损失50万元,曹某应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出卖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购房者未认真审查,也要负相应责任
    日期:2012-04-05 点击:366次

    出卖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购房者未认真审查,也要负相应责任 葛某与沈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该房屋未能如期办理过户手续,系双方责任。葛某在未审查对方是否已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未能按期办理过户手续,负有一定的责任。沈某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房产证,且在与葛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解除前,即将该房屋转卖他人,对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应承担主要责任。对于葛某诉求返还双倍定金的要求,因其本人亦有责任,应由沈某将所收取的定金原数返还给葛某。

  • 4月将有更多的项目加入降价大潮中来 房价下半年触底
    日期:2012-04-05 点击:209次

    4月将有更多的项目加入降价大潮中来 房价下半年触底 在双重压力下,通过降价促销回笼资金是主要路径。预计新一轮的打折降价潮,将在未来两三个月内持续展开。2012两会闭幕式上,总理答记者问时明确表明我国的房价远远没达到合理价位,合理的房价应该与居民的收入相适应。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表示,一些地方房价还远远没有回到合理价位,因此调控不能放松。

  • 北京房产律师网购房合同解除或认定无效后的处理
    日期:2012-04-04 点击:286次

    北京房产律师网购房合同解除或认定无效后的处理 在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或确认购房合同无效时,由于购房者已将所购房屋或楼花抵押给按揭银行,因而其实质上是要求处理抵押物。根据《担保法》第 49 条的规定,抵押人地抵押期间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实践中按揭银行与购房者在合同中亦对此有明确约定。

  • 北京物业管理律师谈完善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日期:2012-04-04 点击:336次

    北京物业管理律师谈完善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有必要对业主委员会职责作出更详细的规定。确立业主委员会定期报告制度,使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也应该向全体业主尽管理人的责任。若业主大会发现业主委员会超越代理权的范围行事,或者为任何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时,可以随时解聘业主委员会委员,拒绝承认其行为对全体业主的法律效力,并保留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 物业纠纷诉讼中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权能的局限
    日期:2012-04-04 点击:324次

    物业纠纷诉讼中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权能的局限 既然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合法的诉讼主体,那么,是否在所有的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均是适格的主体呢?我们认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其局限,并不是在所有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均是适格的主体。

  • 物业纠纷案评析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不明确
    日期:2012-04-04 点击:345次

    物业纠纷案评析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不明确 业主委员会不能直接享受实体上的权益和承担义务、责任,并不妨碍其成为其他组织。鉴于业主委员会无自己独立的财产,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有人提出,业主委员会充其量是一个权利主体,不是一个义务主体,这一观点也是不妥的。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也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不能断然割裂。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授权发动诉讼、参加诉讼,是为业主争得权益,代表业主领受实体权益,至于义务当然仍由业主来履行,在这一点上,有人认为业主委员会是法律意义上的拟制人,是比较确切的。

  • 北京房产律师网现代各国物业管理立法模式的比较
    日期:2012-04-04 点击:286次

    北京房产律师网现代各国物业管理立法模式的比较 物业管理法模式此种模式以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为代表,指专设物业管理法,统一规制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我国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系采此种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从区分所有权法中独立出来,集中规定,具有显著的特色。从历史上看,此种立法模式为关于物业管理立法的最新模式。其关于物业管理的立法带有一定的人法因素,为其他模式的立法所不具备,具有较大的优越性,更符合物业管理的目的。

  • 北京物业纠纷律师谈我国地方物业管理立法
    日期:2012-04-04 点击:239次

    北京物业纠纷律师谈我国地方物业管理立法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包括省会域市和计划单列市)已制定了自己的物业管理条例,各地还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很多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法规体系,对促进各地的物业管理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我们也看到,各地进行地方性立法的过程中,主要依靠借鉴发达国家与地区特别是我国港台地区物业管理立法,很多法律制度不符合当地物业管理发展的实际,操作性不强,有些条款还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相一致,并且过多强调了政府的行政主导地位,而对本应重点保护的业主权利却不够突出,本文主要对这种现象进行反思并提出完善地方物业管理立法的对策。

  • 北京房产律师网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现状及缺陷
    日期:2012-04-04 点击:310次

    北京房产律师网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现状及缺陷 立法滞后。传统的房屋管理局限于房屋修缮,管理对象限于公有房屋。我国物业管理立法近年才开始,而物业管理的实践则早在80年代中、后期就有了一定的发展,立法显然落后于实践。现行物业管理法规体系不协调、不配套。表现在:(1)在房屋管理的历史和现实中存在二种管理模式,即行政管理模式和企业化管理模式。与此相适应,对房屋管理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也不统一。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