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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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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纠纷案评析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不明确
    日期:2012-04-04 点击:356次

    物业纠纷案评析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不明确 业主委员会不能直接享受实体上的权益和承担义务、责任,并不妨碍其成为其他组织。鉴于业主委员会无自己独立的财产,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有人提出,业主委员会充其量是一个权利主体,不是一个义务主体,这一观点也是不妥的。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也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不能断然割裂。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授权发动诉讼、参加诉讼,是为业主争得权益,代表业主领受实体权益,至于义务当然仍由业主来履行,在这一点上,有人认为业主委员会是法律意义上的拟制人,是比较确切的。

  • 北京房产律师网现代各国物业管理立法模式的比较
    日期:2012-04-04 点击:297次

    北京房产律师网现代各国物业管理立法模式的比较 物业管理法模式此种模式以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为代表,指专设物业管理法,统一规制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我国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系采此种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从区分所有权法中独立出来,集中规定,具有显著的特色。从历史上看,此种立法模式为关于物业管理立法的最新模式。其关于物业管理的立法带有一定的人法因素,为其他模式的立法所不具备,具有较大的优越性,更符合物业管理的目的。

  • 北京物业纠纷律师谈我国地方物业管理立法
    日期:2012-04-04 点击:245次

    北京物业纠纷律师谈我国地方物业管理立法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包括省会域市和计划单列市)已制定了自己的物业管理条例,各地还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很多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法规体系,对促进各地的物业管理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我们也看到,各地进行地方性立法的过程中,主要依靠借鉴发达国家与地区特别是我国港台地区物业管理立法,很多法律制度不符合当地物业管理发展的实际,操作性不强,有些条款还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相一致,并且过多强调了政府的行政主导地位,而对本应重点保护的业主权利却不够突出,本文主要对这种现象进行反思并提出完善地方物业管理立法的对策。

  • 北京房产律师网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现状及缺陷
    日期:2012-04-04 点击:318次

    北京房产律师网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现状及缺陷 立法滞后。传统的房屋管理局限于房屋修缮,管理对象限于公有房屋。我国物业管理立法近年才开始,而物业管理的实践则早在80年代中、后期就有了一定的发展,立法显然落后于实践。现行物业管理法规体系不协调、不配套。表现在:(1)在房屋管理的历史和现实中存在二种管理模式,即行政管理模式和企业化管理模式。与此相适应,对房屋管理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也不统一。

  • 关于《物权法》第74条的车位、车库约定归属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日期:2012-04-03 点击:663次

    关于《物权法》第74条的车位、车库约定归属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属性或者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标准或者采纳空间利用权理论来确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各有相应的理论依据且兼具一定的合理性。但应注意到,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问题涉及业主的基本权利,实践中其归属问题的判断非常复杂,此类纷繁复杂的情况,如果仅仅依靠《物权法》作出判断,即采取“一刀切”的法律统一规定的方式予以解决,不尽科学亦有失简单,同时有可能引发新的不公,激化社会矛盾。

  • 物业律师谈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权属问题
    日期:2012-04-03 点击:407次

    物业律师谈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权属问题 相对于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问题,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权属问题较为简单,主要看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分摊面积是否相等。如一个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等于分摊面积,就说明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附属停车位也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小区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分摊面积,说明有部分土地使用权未纳入分摊,若开发商利用这部分未纳入分摊的土地建立停车位,则完全有可能单独取得建筑物停车位的产权,从而有权再行出让、出租。

  • 房产律师网当前小区车位车库的状况
    日期:2012-04-03 点击:408次

    房产律师网当前小区车位车库的状况 我国城市车位车库的问题比较复杂。根据建设的性质,目前停车场车位车库主要 在城区独立建设的专用于经营的社会停车场(库),即市场化的停车场(库)。由于开发商与政府签订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经营性停车场(库)的土地使用权,获得了独立建设经营性停车场(库)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类经营性停车场(库)可以依法独立办理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

  • 从小区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看业主权利的回归
    日期:2012-04-03 点击:280次

    从小区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看业主权利的回归 商品房住宅小区车位(库)的产权归属问题,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一大矛盾焦点。而将小区车位(库)单独出售,攫取“双重”高额利润,则是开发商普遍的做法。调查表明,绝大部分业主不清楚车位(库)的权属。

  • 车库的类型与权属之法定车库及其归属
    日期:2012-04-03 点击:466次

    车库的类型与权属之法定车库及其归属 车位、车库作为小区的重要附属设施,和小区内的绿地、道路以及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一样,均承担着一定的“公共服务”职能,必须最大限度地满足业主的使用需求。车位、车库功能上的“公共性”和“服务性”使得其归属、利用必须以实现业主权益为导向,以便小区居民充分享受“驾车生活”的便捷和舒适。房地产开发商不得以“商业经营”模式将车位、车库出售给非小区居民,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购房买受人不得在屋顶、露台及院落内搭建任何建筑或构筑物
    日期:2012-04-03 点击:457次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购房买受人不得在屋顶、露台及院落内搭建任何建筑或构筑物 双方明确约定买受人在屋顶、露台及院落内不得搭建任何建筑或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动和破坏院落内地下管线配套设施,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为保持楼房外观整体效果,买受人人住后,禁止装设防护栏、封闭阳台及各类构筑物,否则物业公司有权予以拆除。现丁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在所购房屋北侧入户处搭建门厅,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责任。某开发商要求丁某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其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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