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网,谈案说法专栏:北京房产买卖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房产交易纠纷律师,咨询房产律师,房产交易合同咨询律师,北京二手房纠纷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地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谈谈房说说案。

  • 北京房产律师网购房合同解除或认定无效后的处理
    日期:2012-04-04 点击:313次

    北京房产律师网购房合同解除或认定无效后的处理 在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或确认购房合同无效时,由于购房者已将所购房屋或楼花抵押给按揭银行,因而其实质上是要求处理抵押物。根据《担保法》第 49 条的规定,抵押人地抵押期间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实践中按揭银行与购房者在合同中亦对此有明确约定。

  • 北京物业管理律师谈完善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日期:2012-04-04 点击:363次

    北京物业管理律师谈完善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有必要对业主委员会职责作出更详细的规定。确立业主委员会定期报告制度,使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也应该向全体业主尽管理人的责任。若业主大会发现业主委员会超越代理权的范围行事,或者为任何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时,可以随时解聘业主委员会委员,拒绝承认其行为对全体业主的法律效力,并保留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 物业纠纷诉讼中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权能的局限
    日期:2012-04-04 点击:350次

    物业纠纷诉讼中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权能的局限 既然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合法的诉讼主体,那么,是否在所有的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均是适格的主体呢?我们认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其局限,并不是在所有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均是适格的主体。

  • 物业纠纷案评析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不明确
    日期:2012-04-04 点击:372次

    物业纠纷案评析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不明确 业主委员会不能直接享受实体上的权益和承担义务、责任,并不妨碍其成为其他组织。鉴于业主委员会无自己独立的财产,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有人提出,业主委员会充其量是一个权利主体,不是一个义务主体,这一观点也是不妥的。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也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不能断然割裂。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授权发动诉讼、参加诉讼,是为业主争得权益,代表业主领受实体权益,至于义务当然仍由业主来履行,在这一点上,有人认为业主委员会是法律意义上的拟制人,是比较确切的。

  • 北京房产律师网现代各国物业管理立法模式的比较
    日期:2012-04-04 点击:315次

    北京房产律师网现代各国物业管理立法模式的比较 物业管理法模式此种模式以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为代表,指专设物业管理法,统一规制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我国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系采此种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从区分所有权法中独立出来,集中规定,具有显著的特色。从历史上看,此种立法模式为关于物业管理立法的最新模式。其关于物业管理的立法带有一定的人法因素,为其他模式的立法所不具备,具有较大的优越性,更符合物业管理的目的。

  • 北京物业纠纷律师谈我国地方物业管理立法
    日期:2012-04-04 点击:255次

    北京物业纠纷律师谈我国地方物业管理立法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包括省会域市和计划单列市)已制定了自己的物业管理条例,各地还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很多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法规体系,对促进各地的物业管理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我们也看到,各地进行地方性立法的过程中,主要依靠借鉴发达国家与地区特别是我国港台地区物业管理立法,很多法律制度不符合当地物业管理发展的实际,操作性不强,有些条款还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相一致,并且过多强调了政府的行政主导地位,而对本应重点保护的业主权利却不够突出,本文主要对这种现象进行反思并提出完善地方物业管理立法的对策。

  • 北京房产律师网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现状及缺陷
    日期:2012-04-04 点击:333次

    北京房产律师网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现状及缺陷 立法滞后。传统的房屋管理局限于房屋修缮,管理对象限于公有房屋。我国物业管理立法近年才开始,而物业管理的实践则早在80年代中、后期就有了一定的发展,立法显然落后于实践。现行物业管理法规体系不协调、不配套。表现在:(1)在房屋管理的历史和现实中存在二种管理模式,即行政管理模式和企业化管理模式。与此相适应,对房屋管理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也不统一。

  • 关于《物权法》第74条的车位、车库约定归属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日期:2012-04-03 点击:690次

    关于《物权法》第74条的车位、车库约定归属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属性或者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标准或者采纳空间利用权理论来确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各有相应的理论依据且兼具一定的合理性。但应注意到,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问题涉及业主的基本权利,实践中其归属问题的判断非常复杂,此类纷繁复杂的情况,如果仅仅依靠《物权法》作出判断,即采取“一刀切”的法律统一规定的方式予以解决,不尽科学亦有失简单,同时有可能引发新的不公,激化社会矛盾。

  • 物业律师谈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权属问题
    日期:2012-04-03 点击:430次

    物业律师谈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权属问题 相对于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问题,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权属问题较为简单,主要看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分摊面积是否相等。如一个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等于分摊面积,就说明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附属停车位也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小区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分摊面积,说明有部分土地使用权未纳入分摊,若开发商利用这部分未纳入分摊的土地建立停车位,则完全有可能单独取得建筑物停车位的产权,从而有权再行出让、出租。

  • 房产律师网当前小区车位车库的状况
    日期:2012-04-03 点击:427次

    房产律师网当前小区车位车库的状况 我国城市车位车库的问题比较复杂。根据建设的性质,目前停车场车位车库主要 在城区独立建设的专用于经营的社会停车场(库),即市场化的停车场(库)。由于开发商与政府签订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经营性停车场(库)的土地使用权,获得了独立建设经营性停车场(库)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类经营性停车场(库)可以依法独立办理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