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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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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4-25 点击:309次

    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人民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对确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房地产律师解析何为房地产纠纷?
    日期:2012-04-25 点击:234次

    房地产律师解析何为房地产纠纷 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土建、设备安装、装修)、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如房地产咨询、评估、中介)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他项权利侵权纠纷(如相邻用水、排水、采光、通风)等等。公民个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等等。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争议如何解决?
    日期:2012-04-25 点击:283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争议如何解决 拆迁入与被拆迁入或者拆迁人、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入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入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夫妻共有房屋拆迁补偿权益分割法律评析
    日期:2012-04-24 点击:362次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夫妻共有房屋拆迁补偿权益分割法律评析 如果拆迁补偿系以实物房屋的形式进行,并且双方不可能将此房屋分割使用,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3条规定处理,即:“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当照顾女方。” 目前,国家对于离婚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房改房屋分割、拆迁补偿分割等问题尚无明确的规定,这些问题说来容易,但真正在审理过程中,因为将会涉及到举证、评估等问题,相信还是有一些困难的。所以,切合实际的立法已为社会非常需要。

  •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案之变更按揭房屋产权人是否须征得银行同意
    日期:2012-04-22 点击:400次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案之变更按揭房屋产权人是否须征得银行同意 在离婚裁判文书中对名义还贷人的变更并不等同于对借款合同债务人的变更。离婚时对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屋进行处理,与处理其他形式的共同财产相同,所要解决的是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只不过与普通财产所不同的是,按揭房屋的购房款中包括银行贷款,在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也应将尚未清偿的银行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并处理,因贷款是以房屋作抵押,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继续偿还尚欠银行借款,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故当根据双方协商意见或依照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裁决按揭房屋归非借款合同签订方所有时,即在离婚裁判文书中确定由其清偿尚未返还的银行借款。

  • 房地产律师网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法律问题评析
    日期:2012-04-20 点击:284次

    房地产律师网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法律问题评析 已经出租的财产上设立抵押,不能影响在先的租赁关系。在抵押权实行前,抵押权人固然不能要求终止租赁合同,纵然抵押权实行,抵押物的受让人也必须蒙受租赁权负担。抵押权设定以后,抵押人仍保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仍可以所有人的身份对抵押物进行使用和收益,也可自由地在抵押物上设立租赁权。在抵押人以抵押物设立租赁权时,该租赁的期限既可短于抵押权担保的债务履行期,亦可长于该债务履行期。在租期短于抵押担保债务履行期(且期满不续租)时,除非发生抵押权人提前行使抵押权的情形,一般不会出现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冲突。

  •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农村房产的分割及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日期:2012-04-20 点击:266次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农村房产的分割及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同意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方,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一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 房屋租赁合同中添附物范围及添附的法律含义
    日期:2012-04-19 点击:549次

    房屋租赁合同中添附物范围及添附的法律含义 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添附物、添附物包括哪些方面,现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添附物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即装修物(或称对租赁物的改善)和增设物(或称增设他物)。实践中常把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添附物,界定为附合于房屋并与房屋融为一体不可分离的装修和增设物,或分离后大大降低这些财产以及房屋本身价值,不包括可以拆除,又不影响自身价值的增设物 。

  • 承租人还能继续承租已被转让的房屋吗,应当向谁支付租金呢
    日期:2012-04-18 点击:369次

    承租人还能继续承租已被转让的房屋吗 应当向谁支付租金呢 因为最初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老房东签订的,承租人应向老房东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在老房东提供证据证明新房东已享有产权,通知承租人向新房东支付租金,并由新房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之前,承租人仍应按原合同履行,将租金交给老房东。

  •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
    日期:2012-04-18 点击:355次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有以下情形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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