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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明知房屋无产权证而进行买卖的,买卖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日期:2012-04-05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94次 [字体: ] 背景色:        

2004年7月25日,某开发商(出卖人)与谭某(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该商品房为某小区X号,该房号为暂定编号;出卖人应当在2005年10月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出卖人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40个工作日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

2005年10月17日,谭某(甲方)、王某(乙方)与某中介公司(丙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第1条:房屋座落于某小区X号;第2条:甲、乙双方确认房屋交易价格为47万元;第3条:丙方居间服务:1.依据甲、乙双方的共同委托,丙方利用所拥有的市场资源、人力资源向甲、乙双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甲、乙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2.收取乙方支付的定金、房款,并按照有关约定支付甲方;3.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丙方可收取甲、乙双方交付的权属过户、贷款申请等所需资料,作为办理相关事宜之用;4.代办相关权证过户及贷款事宜;第4条:甲方实际须支付费用共计0元,乙方实际须支付费用共计25500元;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房款为66万元,其中房款为47万元,装修款19万元,房屋款和装修款是不可分割的。甲方房款66万元为净得价。乙方承担与房子有关的相关税费。”当日,谭某(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声明,甲方所售房屋已经依法取得某小区X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书证号一栏空缺;甲方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甲方对违反国家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声明乙方购买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甲方房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47万元。”

2005年10月17日,某中介公司收到王某交纳的信息服务费、过户费及贷款服务费25500元,购房定金20000元。2005年10月24日,谭某收取王某购房款10万元。

另查,王某及某中介公司均表示知道某小区X号房屋的产权证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应于2006年4月前取得。谭某称其没有取得某小区X号房屋的产权证,对此,王某及某中介公司均未提出异议。2005年11月20日,王某住进某小区X号房屋。后谭某起诉王某及某中介公司,要求确认三方所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法院判决居间服务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王某认为,谭某之所以这样做,完全是为不断上涨的房价利益所驱使,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完全在于两被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某中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零五十五元;二、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五百二十七元五角;三、驳回王某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作为购房者,在与出卖方洽谈协商过程中,应当要求对方出示房屋产权证,以确定对方系其所要购买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继而进行更为全面的协商,并最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王某在明知谭某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仍然与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相应的款项,故王某对于导致合同无效负有一定责任。谭某作为出卖方,亦应知晓出卖房屋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产权过户、产权变更。在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是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据此表明,该房屋尚不具备买卖条件,故谭某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某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在促成买卖双方交易成功的过程中,应当对出卖方所要出卖的房屋的合法性及是否具备上市交易条件进行必要的审查。根据庭审调查,可以认定某中介公司在促成交易的过程中,是完全知道出卖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故其应当告知买卖双方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根据现有证据,某中介公司没有向买卖双方说明情况,履行告知义务,故某中介公司应当对于导致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因合同无效导致王某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应为已支付购房款项所产生的利息损失,该损失应按照三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分担。王某要求谭某及某中介公司赔偿因房屋价格上涨及租赁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合法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是不允许进行交易的,此为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违背此规定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而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该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各方均明知房屋未取得产权证而进行的交易,应该按照自己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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