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房二卖的情形
一房二卖,指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取得房屋应当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在商品房买卖中有二个阶段,首先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是一个债权行为,即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所有权登记,这是一个物权行为,即房屋的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在一房二卖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形:
(1)两个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两个买受人都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一房二卖所涉及合同的效力
(1)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则所涉及的买卖合同为有效或为可撤销。
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所有权未作变更登记时,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所签订的数份买卖合同只要不具有法定的无效情形,自成立时起生效。但由于房地产开发商自后买卖合同签订时起存在欺诈的情形,因此后买受人在无法取得房屋时,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在房屋所有权作了权属登记之后,所有权主体已经不再是房地产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继续以销售方的名义出卖房屋,构成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应的合同无效。
(3)先、后买受人都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如上所述,只要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所有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或为可撤销。
(4)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如果作为拆迁人的房地产开发商明确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而后又将该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其他人,被拆迁人主张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其他买卖合同无效。如果被拆迁人主张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则其他买卖合同可认为有效。
这在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因为被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很有可能面临无房可住的情形,而安置房是其唯一的依靠,所以从保护弱者和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应对被拆迁人取得安置房的权利作一特殊保护。也有人把这称为特种债权优先权,即被拆迁人对特定的安置房屋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赋予物权的优先效力,也就是债权物权化。
(5)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一房二卖的,则相应的合同无效。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即使房屋已经交付给恶意的第三人占有使用,善意买受人仍可主张第三人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