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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购房人要求,其购房款由另一个与合同无关的企业法人支付,此种要求对开发商有无风险

日期:2013-01-10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57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购房人就是在合同上买主一栏签名的一方,其取得房屋必然应当承担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当购房人提出其债务由另外的企业法人承担时,如果开发商同意接受则应当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承诺或者三方达成一个债务转让协议由企业法人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债务人,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并无实际上的债务风险。唯有开发商同意购房人请求转让债务而实际上企业法人并无明确的接受债务的承诺或者在实际履行中丧失偿债能力,等于购房人通过债务转让的方法摆脱了债务,使得开发商的债权落空,这种情况下,开发商的风险就已经很大了。所以,衡量开发商的风险大小一是看有无书面的债务转让协议,二也要看受让债务的企业法人是否具有实际的偿债能力,三是如果企业法人仅是债务加入,原购房人并不摆脱债务的,开发商的风险相对会更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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