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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有以下的特殊方法
    日期:2012-07-30 点击:304次

    我国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有以下的特殊方法 物权人的财产因受非法侵害遭到损坏时,如果有恢复的可能,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恢复财产原来的状态,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恢复财产的原状。恢复原状一般是通过修理或其他方法使财产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上恢复到财产受损害前的状态。例如,甲将乙的汽车损坏了,乙可以请求甲予以修复,其费用由甲承担。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日期:2012-07-30 点击:363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应当支付出让金等费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日期:2012-07-30 点击:187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我国法律对以划拨方式使用建设用地的用途有着明确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依照其用途使用土地。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的土地用途其出让金是不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土地用途都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擅自改变约定的土地用途不仅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也是违法行为。

  •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日期:2012-07-30 点击:228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目前的规定当事人不需要签订合同,而是通过“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形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交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但是,划拨土地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告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日期:2012-07-30 点击:205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土地界址、面积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标明出让建设用地的具体界址、面积等基本的用地状况。为了准确界定建设用地的基本数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一般会附“出让宗地界址图”,标明建设用地的位置、四至范围等,该附件须经双方当事人确认。

  •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日期:2012-07-30 点击:2012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有偿出让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主要方式,是指出让人将一定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出让金。有偿出让的方式主要包括拍卖、招标和协议等。划拨是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的行为。

  • 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日期:2012-07-30 点击:464次

    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土地承包期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享有较长的承包期也是承包经营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213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的规定 依法享有对承包地占有的权利。占有的权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使用、收益的权利,为实现其使用、收益的目的,必然以对土地占有为前提。

  • 关于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221次

    关于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的规定 尽管征收和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但都不能采取无偿剥夺的方式,必须依法给予补偿。补偿的方式应视财产的类别而加以区别对待。在征收过程中,征收的对象一般都是不动产,并且是所有权的改变,一般都要给予金钱补偿、相应的财产补偿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在征用过程中,如果是非消耗品,使用结束后,原物还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对于物的价值减少的部分要给予补偿;如果是消耗品,通常要给予金钱补偿。

  •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日期:2012-07-30 点击:287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宪法第十条中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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