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承包类的案件中,村民委员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未通过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的同意,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第三人签订合同,本应确认合同无效,但在《审理土地承包纠纷若干意见》解释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在第三人大量投入或超过一年,可不支持合同无效,这样一来,比照损害村民利益,从法的效力上、公平原则上怎样处理此类案件?
解答:在广大的农村,由于许多年轻人外出打工,导致村里没有办法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更谈不上2/3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这样,导致许多承包、买卖合同无法按照组织法的规定办理,会对全体村民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此次司法解释引入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只要承包超过一年的,或者承包人有大量投入的,不宜一概认定合同无效,这就是维持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不能因为类似于小煤矿、批量农田获得收获,产生撕毁合同的念头,这样更容易导致合同秩序、交易秩序的混乱,对法律的执行产生维护一部分,损害一部分的不良社会效果。为更好的推进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只要在村委会发包农田、矿山等项目时,没有更多的竞争者,而发包人从现有竞争者中择其优胜者为中标者后,其他未中标者和为参加投标者,不得再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撤销之诉,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