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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如何处理村民委员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签订合同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

日期:2013-01-12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397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农村土地承包类的案件中,村民委员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未通过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的同意,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第三人签订合同,本应确认合同无效,但在《审理土地承包纠纷若干意见》解释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在第三人大量投入或超过一年,可不支持合同无效,这样一来,比照损害村民利益,从法的效力上、公平原则上怎样处理此类案件?

解答:在广大的农村,由于许多年轻人外出打工,导致村里没有办法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更谈不上2/3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这样,导致许多承包、买卖合同无法按照组织法的规定办理,会对全体村民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此次司法解释引入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只要承包超过一年的,或者承包人有大量投入的,不宜一概认定合同无效,这就是维持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不能因为类似于小煤矿、批量农田获得收获,产生撕毁合同的念头,这样更容易导致合同秩序、交易秩序的混乱,对法律的执行产生维护一部分,损害一部分的不良社会效果。为更好的推进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只要在村委会发包农田、矿山等项目时,没有更多的竞争者,而发包人从现有竞争者中择其优胜者为中标者后,其他未中标者和为参加投标者,不得再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撤销之诉,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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