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有一工程项目向外发包,委托A联系一家施工队,A找到了B,给B介绍了此工程,经B与该公司协商后达成了施工协议,并进行了施工。后A以居间人的名义向B索要中介费,B曾支付A2000元。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请问:本案双方是否存在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居间关系是否成立?
解答:根据合同法原理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中介服务,而这个中介服务可能是向单方提供,也可能是向双方提供。A公司受他人委托寻找施工队,A公司其实就面临一个非常巨大的市场,哪一个施工队能够承包这个工程,就抢得了先机获得了赢利的机会。A公司找到B,显然B相对于更多的其他施工队来说得到了A的特别照顾,所以尽管B与A没有形成委托关系,但鉴于A把工程介绍给了B,B也获得了合同上的权益,所以,作为中介人,A既可以从发包方获得报酬,也可以从承包方获得一定的报酬。不一定A与B签订居间合同,只要A为B提供了中介服务,那么B也有义务向A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