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租赁物的属性来看,有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主要是指房屋租赁。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同时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因此,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可以视为不动产租赁。对于动产的租赁,法律对交付物的使用一般并无特别的程序上的要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的动产除外;对于不动产租赁,法律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履行登记手续。
其次,从租赁合同是否订有租期的角度上看,有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其中,双方当事人明确订有租期的租赁为定期租赁;未在合同中订明租期的租赁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的租赁来说,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后,从法律对租赁合同有无特别规定来看,有一般租赁和特别租赁。其中,特别租赁包括房屋租赁、船舶租赁、航空器租赁等。这类租赁除需要符合合同法对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分别遵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单行法的规定。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还出现了一些特别形式的租赁。如将企业的设备、厂房等财产作为一个整个出租的企业租赁;出租人依承租人的要求出资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融资租赁。这些类型的租赁合同因其与传统的租赁合同在操作上有相当大的区别而成为相对独立的新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