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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在车库经营水产店十几年,楼上业主以生活受到影响为由要求搬走,法院怎么判?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彭先生的房屋位于案涉车库楼上,所以彭先生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现彭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老高将车库用于经营水产店,要求拆除车库内的水产养殖设备并恢复为车库用途,以及赔偿维权损失,具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购房人所购车位在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情形下可对抗银行的抵押权强制执行
父亲离婚时赠与子女房屋后,与子女关系不合,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
对“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理解不应机械限于套数房屋买受人若要排除普通债权的执行,既可以选择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也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九条,但房屋买受人若要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等权利的强制执行,则必须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人防车位是开发商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然后将之改造作停车使用的车位。人防车位一般与普通车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一般位于普通车位更下的楼层,大型的密闭铁门是人防车位区域的标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位于相同的楼层,按不同区域划分。从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没有任何区别。
地下车库兼具有人防工程性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不得转让,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可以转让流通。开发商对地下车库(人防工程)依法享有使用权,其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购房人应当知晓法律法规中关于地下车库(人防工程)所有权不得转让的规定。开发商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专门对此作出提示及表述,并不构成刻意隐瞒和欺诈。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使用权对外转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
“以房抵债”是房地产企业化解债务危机、盘活企业资产的重要手段。进入破产程序后,“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直接关系到破产债权确认以及破产财产分配。随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理念的变化,将“以房抵债”协议认定为诺成性合同已成为当前实务中的主流观点,即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订该协议时成立与生效。
最高法院案例: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岳阳市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730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行初71号行政判决。
法院在庭审辩论结束后又接受原告补充的证据,并同意就其调整后的诉求进行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诉辩对抗情况,对其所主张事由或请求适当调整并补充相应证据的情况并不鲜见。一般来讲,只要没有实质上超出之前诉请主张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适时安排对质答辩等审理活动,以便查明事实作出裁判。所以,即便之前已经进行过庭审辩论,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同意接受原告补充的证据并就其调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条件成就,解除权人继续履行行为的认定依合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能否视为对合同解除权的放弃。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后,对方当事人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需要什么条件,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是否必须经过催告程序才能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