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经典案例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代理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写字楼房等房产交易纠纷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离婚房产分割经典案例,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房产确权经典案例,写字楼、商铺、房屋租赁,房产抵押贷款、家庭装修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离婚房产分割案件,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房产确权案件,房屋租赁、房产抵押、家庭装修、物业管理纠律师诉讼代理案件等经典案例。
最高法院案例: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岳阳市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730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行初71号行政判决。
法院在庭审辩论结束后又接受原告补充的证据,并同意就其调整后的诉求进行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诉辩对抗情况,对其所主张事由或请求适当调整并补充相应证据的情况并不鲜见。一般来讲,只要没有实质上超出之前诉请主张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适时安排对质答辩等审理活动,以便查明事实作出裁判。所以,即便之前已经进行过庭审辩论,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同意接受原告补充的证据并就其调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条件成就,解除权人继续履行行为的认定依合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能否视为对合同解除权的放弃。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后,对方当事人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需要什么条件,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是否必须经过催告程序才能解除合同。
判断买卖合同双方在签订购销合同后就价款的约定是否成立合同变更,需审查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关系是否有效、合同价款约定是否发生变更、合同变更本身是否明确且合法有效。仅有买受人指定的货物接收人员在变更购销合同约定的交货验收清单上签名的,不成立合同变更。
花十万买的车位却停不下车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0万元,原告应将案涉车位返还给被告。现案涉车位登记的权利人系原告,原告返还车位后应配合被告办理相应产权变更手续,因案涉车位确实无法正常使用,造成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于被告,故因返还车位及办理相应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产生的相应费用由被告承担。
买受人未取得产权证,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能否要求出卖人直接过户本案中,张某与周某,周某与孙某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相对独立的,分别是独立合同的合同相对方,相应的合同义务只能由合同相对方履行,违约责任也应由合同相对方承担。即,若张某违约,周某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张某履行合同义务的主体不应是该合同的第三方孙某。同样,孙某签订的合同的相对方系周某,其无权要求作为合同第三方的张某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6年前祖宅落实政策 承租人“霸占”能否维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应予保护。案涉房屋已由相关房屋产权监理所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人为张某。案涉房屋前因私房改造问题收归国有,被王某承租使用,然当地有关部门已于2013年3月通知王某腾让房屋交还张某,其后案涉房屋仍一直由王某占用,自2013年起亦未给付租金,原告张某亦催要多次,故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并未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被告王某占用案涉房屋拒不返还原告王某之行为侵害了原告张某的权利。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凶宅”退房引纠纷 多方联手化矛盾我国法律并未对“凶宅”进行定义。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凶宅”系指曾发生过凶杀、自杀、意外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房屋或场所。显然本案中丁某对于案涉房屋属于“凶宅”的主张并不能成立。但人们对于死亡普遍忌讳,故在订立购房合同前,购房人应对房屋状况充分询问了解,并将相关情况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避免事后纷争。
发包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中原工资福利待遇期间的认定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中,虽然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被告将其承包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案外人,原告虽在案外人处做工,但其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被告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停工留薪期工资作为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
一房二卖情况下,合法占有与登记备案谁应优先履行第三人房屋买卖债权应被优先履行。到目前为止商品房买卖都是办理网签,并没有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的机构,故网签的效力等同于预告登记,达到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公示效力。第三人丙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依法办理了网签,并在房管部门备案登记,其效力应大于原告与世纪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