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常识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1)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2)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3)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1)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2)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3)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最高法:已转为城镇户籍,如何保护好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无论如何,宅基地上的房屋千万不能拆除,因为一旦拆除,你再也没有资格建造!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才有宅基地使用权,而宅基地上的房屋才是私有财产,一旦房屋拆除,你所有的权利将清零;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以<德清办法>为主要分析样本》一文中以《德清办法》为主要分析样本,进一步丰富了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有关宅基地“三权分置”规范样本的法律分析,完善了宅基地“三权分置”以实施路径与规则设计为核心的法律表达。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的规范设计《民法典》第359条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仅增加“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对该句话究竟该做何解释?是否意味着有偿续期一锤定音?如果是有偿续期,具体应当如何操作?对此,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张素华教授和汪文张博士研究生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的规范设计——兼评民法典第358条》一文中,以有偿续期为前提,探讨续期的规范设计。
民法典中农户成员去世,村集体能否收回承包地根据《民法典》第261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对于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村集体成员共同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即我国家庭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因此,即使户内某个成员死亡时,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依然存在,该户下的其他人就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无须继承即有权继续经营承包地至承包期满。
民法典中村民委员会撑自将土地发包给本村集体以外的个人,有效吗根据《民法典》第261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对于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共同决定才能有效:(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因此,集体组织擅自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个人,未经过本集体成员集体决定,应该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