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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常识专栏简介

宅基地常识

  • 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部分转让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地役权
    日期:2021-05-06 点击:583次

    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部分转让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地役权

  • 地役权需进行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日期:2021-05-06 点击:212次

    地役权需进行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 “一户多宅”违法吗
    日期:2021-05-06 点击:166次

    “一户多宅”违法吗宅基地是农户享有的重要生活资料之一。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拆迁过程中,都容易产生争议。因取证难、周期长、标准杂,不仅当事人无所适从,有些政府部门甚至是法院审理人员也都会觉得无从下手。实际上,无论是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还是因“一户多宅”而引发的拆违案件,都不能简单的认定,而是要结合历史、家庭等多方原因详细的分析,方能得出结论。因此,建议当事人多查询当地相关政策,积极搜集证据,如果遇到不懂的地方要及时寻求帮助。

  • 农村宅基地建房的“两公示,三到场”
    日期:2021-04-26 点击:88次

    农村宅基地建房的“两公示,三到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 农村宅基地建房的“两公示,三到场”,指的是什么
    日期:2021-04-20 点击:73次

    农村宅基地建房的“两公示,三到场”,指的是什么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 2021年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登记有关政策解答
    日期:2021-04-20 点击:124次

    2021年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登记有关政策解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已转为城镇户籍,如何保护好宅基地
    日期:2021-03-24 点击:42次

    已转为城镇户籍,如何保护好宅基地如果你是继承父辈的宅基地房屋,虽然宅基地无法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公民合法财产,仍然可被继承,只要房屋不倒,权利就在,因此,同样建议你修缮房屋,以免某天房子塌了,权利也就没了

  • 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日期:2021-03-13 点击:96次

    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日期:2021-03-13 点击:215次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 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
    日期:2021-03-13 点击:209次

    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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