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常识
户籍迁出后还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和使用、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我国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因此,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资格获得宅基地。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生存条件和居住条件的保障也是在必要的限度之内,每户居民取得一处宅基地即可。此处的“户”是指农村自然户。
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新建或翻建房屋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建设层数由各地规定,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房屋。在农村建造或翻修超过三层以上的农房时,需要专业的施工团队建造,同时还需要向乡镇政府递交相关的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为的是加强新农村建设,统一房屋规划,保障房屋安全。
不同于普通的建设用地,农村的宅基地影响着农民最基本的居住权利,而标准宅基地面积的出现,不仅会影响到接下来农民的建房形式,同时也会影响到我们现阶段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能否获得全额拆迁补偿的资格。
防范自建房倒塌等农村建房中应注意的7个法律问题不准随意翻修农房。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农村翻修旧房、危房时,必须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要向村委会递交申请,审批通过并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可以动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修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面临被拆除的危险。
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当做“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与土地权属纠纷都会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两者相区别的核心要点在于权利来源。凡是因集体土地承包而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与其他集体土地承包人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土地权属纠纷范畴。
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制度农用地转用制度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制度,是指将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这一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在控制建设用地增长、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方面普遍采用的手段。在世界各国和各地区,这一制度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为“土地规划许可”,有的称为“建筑用地许可”,还有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农用地转用制度的特点有哪些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一定的授权,这种授权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审批相一致,只限于乡村一级的规划。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国家通过制定建设用地的供应政策,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防止大量占用农用地,以及优化投资结构,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