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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常识专栏简介

宅基地常识

  • 如何稳妥推进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试点示范
    日期:2020-09-28 点击:90次

    如何稳妥推进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各地结合实际,选择一批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乡村产业发展有基础、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的地区,有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突出乡村产业特色,整合资源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家庭工场、手工作坊等盘活利用样板。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一套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 鼓励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日期:2020-09-28 点击:151次

    鼓励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支持政策有哪些金融创新支持盘活利用项目。条件成熟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项目。推动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提供支持。

  •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体有哪些
    日期:2020-09-28 点击:111次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体有哪些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

  •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日期:2020-09-28 点击:132次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要方式有哪些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 对历史形成的超标占用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日期:2020-09-28 点击:170次

    对历史形成的超标占用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 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日期:2020-09-28 点击:98次

    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 什么是“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
    日期:2020-09-28 点击:102次

    什么是“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是物权权利归属的凭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的规定,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后,统一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能否继承
    日期:2020-09-28 点击:84次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

  • 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日期:2020-09-28 点击:67次

    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规定精神,不能强迫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什么
    日期:2020-09-28 点击:255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什么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专章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其中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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