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村民委员会撑自将土地发包给本村集体以外的个人,有效吗
无效。根据《民法典》第261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对于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共同决定才能有效:(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因此,集体组织擅自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个人,未经过本集体成员集体决定,应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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