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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常识专栏简介

宅基地常识

  • 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
    日期:2021-03-13 点击:157次

    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

  •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日期:2021-03-13 点击:174次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如何处理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对于宅基地界址未发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面积登记。(2)因非法超占宅基地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登记面积的,应以原登记面积为准,超占面积按照本问答第35条办理。

  •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
    日期:2021-03-13 点击:115次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 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能不能登记
    日期:2021-03-13 点击:74次

    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能不能登记《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日期:2021-03-13 点击:235次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转让、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国土的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日期:2021-03-13 点击:65次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日期:2021-03-13 点击:84次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 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日期:2021-03-13 点击:67次

    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日期:2021-03-13 点击:63次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 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日期:2021-03-13 点击:73次

    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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