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宅基地及房屋专栏简介

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 行政机关针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依据《城乡规划法》实施强拆行为要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
    日期:2023-12-08 点击:4次

    行政机关针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依据《城乡规划法》实施强拆行为要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

  • 未经合法有效的土地收回程序,不得认定原使用权人丧失宅基地使用权
    日期:2023-12-08 点击:28次

    未经合法有效的土地收回程序,不得认定原使用权人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当事人对涉案土地享有的使用权来源合法,即使当事人在涉案土地上的房屋自然坍塌,或者其实际上没有在涉案土地上居住,行政机关未经合法有效的土地收回程序,也不得认定当事人丧失涉案土地的使用权。

  • 某旅游管理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07 点击:85次

    某旅游管理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案生效判决认为,双方约定就经营区域进行民宿与旅游开发建设,因流经某村村域的河道属于签订经营协议时既有的山区河道,不属于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城市蓝线主要是根据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标水体来进行地域界限划定,主要目的是为了水体保护和控制,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可在履行相应行政手续审批或符合政策文件的具体要求时继续进行开发活动,故城市蓝线划定不构成情势变更。某村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对经营范围进行民宿及旅游资源开发,属于违约一方。

  • 空闲两年以上的宅基地,经县政府批准,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
    日期:2023-12-02 点击:8次

    空闲两年以上的宅基地,经县政府批准,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至2013年仍未按照批准的用途在涉案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土地闲置已经超过2年,符合收回土地的法定条件。越塘合作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收回冯柏健的宅基地。鹤山市政府根据越塘合作社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举行听证会,作出3号收回决定,批准越塘合作社收回宅基地,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 村委会出具自认拆除房屋的情况说明能否认定其为强制拆除主体?
    日期:2023-11-30 点击:3次

    村委会出具自认拆除房屋的情况说明能否认定其为强制拆除主体?区政府认可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系其设立的机构,并承认XX村整村拆迁后土地性质将从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改造补偿资金亦来源于后期的土地出让金。XX村整村拆迁改造工作并非系XX村民委员会在保持土地性质不变的情形下,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商定改造方案后自发组织实施,而系由区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具体领导、组织、审定下实施。XX村民委员会作出情况说明,自认拆除当事人的房屋,应认定为受区政府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

  • 浙江大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日期:2023-11-30 点击:21次

    浙江大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长兴法院在审理中,创新工作理念,积极协调,促成买受人与郑家村继续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不仅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成功盘活了685亩流转土地,而且达到资产虽经拍卖处置,但主营业务仍继续保持的最佳效果。

  • 雇主拖欠工地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垫付!
    日期:2023-11-29 点击:8次

    雇主拖欠工地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垫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日期:2023-11-28 点击:5次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

  • 土地互换后,承包户多耕种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日期:2023-11-27 点击:22次

    土地互换后,承包户多耕种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农村的资产、资源、资金(统称三资)清理,是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进行合理清查、整顿和完善,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基础,是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引申出的问题是,互换的土地包括国有土地,且互换土地的一方是某村第九小组还是某村委会,当诉讼至法院时权属仍不明确的情况下,该案是否属法院受案范围。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后应按责任比例分配信赖利益损失
    日期:2023-11-26 点击:12次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后应按责任比例分配信赖利益损失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是蔺某玉还是董某宝、董某金、董某富,在缔约时均应明知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因此,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负有责任,同时结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基本原则,应认定董某宝、董某金、董某富承担主要责任,蔺某玉承担次要责任。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