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卖房者有悖诚信应赔偿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转让农村房屋往往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流转,也与《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关于保护耕地的立法意图相悖。因此,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购买村民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在合同无效后,涉及返还房屋和赔偿损失问题。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有哪些?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规定,宅基地申请主体应当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村民。
村委会无权剥夺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核心依据,首先是个人是否在该组织所在地拥有依法登记的常住户口。此外,综合考量个人是否持有当地承包地、在当地是否已形成稳定的生产和生活模式、以及是否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保障其生活等因素,对于成员资格的认定至关重要。
出嫁后未将户口迁移的,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杜丝苗因出生,自1995年11月16日户口登记在XX村XX组,取得XX村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杜丝苗虽因结婚出嫁,但其户籍地并未改变,并未丧失该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另外,从2021年2月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北杜村村民委员会向杜丝苗发放北杜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选民证也可以看出杜丝苗享有该村组集体组织成员权利、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因此,应认定杜丝苗具备XX村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不是本村村民,满足三个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宅基地确权!非本村人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确权的。其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因政策原因搬迁或重建。这通常涉及到异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等原因。在这些情况下,原来的宅基地可能被注销,而新的宅基地则可以进行确权。
经村组同意在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户籍且享受集体福利的,具有成员资格2010年经村组同意将董雪娥、王某甲的户籍登记在永寿县XX镇XX村XX村XX小组,之后又给二人划拨了土地、办理了农村合作医疗证,董雪娥曾为村上的贫困户,享受了相关扶贫政策,故董雪娥、王某甲具有永寿县XX镇XX村XX村XX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享有村民待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报批收回宅基地的决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建造完成之日完成物权设立依照《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设立的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房屋所使用土地为集体土地中的宅基地,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宅基地上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应自该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作为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建造完成之日完成物权设立。
未经批准翻建非本人宅基地上的农村老屋,能否按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宅基地并进行翻建,非本村村民继承的房屋不能翻建。)涉案房屋系当事人在其祖父的宅基地上翻建,但当事人并未取得相应的宅基地,翻建房屋亦未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当事人请求按照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对涉案房屋进行补偿或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能以宅基地上的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安置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陈某作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刘洼村陈庙组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陈某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