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系针对发包方的发包行为而言,不适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村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过发包方同意,也未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不以发包方同意为合同的有效要件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未事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承包合同未生效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承包合同无效
难解的农村建房纠纷如何解?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在诉讼过程中的鉴定费高达5.5万元,但双方争议的工程尾款金额仅7万余元。这是个别现象吗?“其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中,高额鉴定费的情况并不罕见。”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法官毛宝双介绍。
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25条裁判规则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也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而丧失。当事人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其与争议土地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规则构造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理论视阈内,《民法典》第 363条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被认定为兼具宅基地资格权能与宅基地地上权能的用益物权。而为使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在法理上应当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视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特殊情形。申言之,一旦被继承人死亡,则应当认定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其所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份额将被直接分置为被继承人宅基地资格权与欠缺宅基地资格权能的宅基地使用权或其份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还是营利法人?《民法总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为特别法人,其分类上的不确定引起主体立法路径选择的难题。辽宁大学法学院郭洁教授在《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营利法人地位及立法路径》一文中,指出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于营利法人类型更为合理;并在专门立路径的基础上,选择企业法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