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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及房屋专栏简介

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 用“租赁合同”之名行买卖宅基地行为之实,不受法律保护
    日期:2024-01-04 点击:29次

    用“租赁合同”之名行买卖宅基地行为之实,不受法律保护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属于买卖行为,应按照农村房屋买卖规则认定所谓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故法院认为,本案名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实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涉宅基地买卖的行为未征得当地村委会的同意,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手续,因此合同无效。

  • 已转为城镇户籍的居民,如何保住宅基地用房?
    日期:2024-01-04 点击:9次

    已转为城镇户籍的居民,如何保住宅基地用房?如果是继承父辈的宅基地房屋,虽然宅基地无法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公民合法财产,仍然可被继承,只要房屋不倒,权利就在。因此,同样建议修缮房屋,以免房子塌了,权利也就没了

  • 一户家庭是否应当拥有一处独立宅基地的判断
    日期:2024-01-04 点击:29次

    一户家庭是否应当拥有一处独立宅基地的判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建造住宅和附属设施并对其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该权利作为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之一,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空闲两年以上的宅基地,经县政府批准,村集体有权收回
    日期:2024-01-04 点击:4次

    空闲两年以上的宅基地,经县政府批准,村集体有权收回通过竞拍取得涉案宅基地和厂房,并一直使用,涉案宅基地未被闲置,且涉案宅基地属工商业用途,而非农村宅基地。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谓“闲置”是指“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20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批准的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冯柏健取得该证后,未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住宅,已经构成“闲置”。冯柏健的上述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不予支持。

  • 农村宅基地上共建房屋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能取得共建房屋分得份额的所有权
    日期:2024-01-04 点击:11次

    农村宅基地上共建房屋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能取得共建房屋分得份额的所有权农民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共建住宅时,往往约定房屋产权分配份额。但由于政策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共建人中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另一方对房屋的权利则处于不确定状态。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因此,此类共建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其应能取得共建房屋分得份额的所有权。

  • 被继承人享有的宅基地上房屋已拆除的,继承人不能单独继承该宅基地使用权
    日期:2024-01-04 点击:3次

    被继承人享有的宅基地上房屋已拆除的,继承人不能单独继承该宅基地使用权

  • 以户为单位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家庭成员个人财产进行继承
    日期:2024-01-04 点击:4次

    以户为单位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家庭成员个人财产进行继承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该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此外,户内家庭成员已退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亦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不能进行继承
    日期:2024-01-04 点击:9次

    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不能进行继承

  • 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具体办法
    日期:2024-01-04 点击:17次

    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具体办法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共有,而共同生活是构成家庭所必不可少的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同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具有共同关系。而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仍归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并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

  • 农村闲置宅基地收回的条件和流程
    日期:2024-01-04 点击:24次

    农村闲置宅基地收回的条件和流程作为建设用地的宅基地,权利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造成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半数以上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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