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25条裁判规则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也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而丧失。当事人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其与争议土地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规则构造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理论视阈内,《民法典》第 363条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被认定为兼具宅基地资格权能与宅基地地上权能的用益物权。而为使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在法理上应当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视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特殊情形。申言之,一旦被继承人死亡,则应当认定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其所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份额将被直接分置为被继承人宅基地资格权与欠缺宅基地资格权能的宅基地使用权或其份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还是营利法人?《民法总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为特别法人,其分类上的不确定引起主体立法路径选择的难题。辽宁大学法学院郭洁教授在《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营利法人地位及立法路径》一文中,指出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于营利法人类型更为合理;并在专门立路径的基础上,选择企业法的立法模式。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享有经营管理权,所有权仍在农民集体。但是,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论来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的权利属性和权利来源,不仅面临农民集体因无主体资格而无法出资的困境,也无法得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仅享有经营管理权而不享有所有权的结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论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背景下的特别法人类型,其既展现和承载了传统私法理论中法人的基本属性和制度价值,又因根植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背景而展现出深刻的特别性法理内涵和制度价值。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行使权利主体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系承包地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从事农业生产;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荒山、荒丘、荒滩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土地租赁约定期限50年,是否有效?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向承租人所移转者仅为债权性质的使用收益权,在租赁关系消灭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如允许租赁合同存续期限过长,一般的租赁物均会损耗殆尽,势将影响租赁物的返还,与租赁交易的初衷相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范围——刘相茹、徐春诉被珲春市政府土地确认案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出卖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后可否要求返还最高法院《2011年会议纪要》规定“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何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何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无明确规定。而实践中的情况又较为复杂,具体案件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居于核心地位,因而会成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
宅基地确权需要哪7种条件才能办理呢?农民本身自己没有宅基地,但是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来获取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要宅基地符合标准,那么就可以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