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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及房屋 >> 宅基地政策

民国时期的“地契”、新中国成立后土改时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能否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凭证?

日期:2024-06-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 李自洁 来源民诉李律杂记,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解放前,中国是土地私有制,土地可以买卖,加盖政府红章的“地契”就是经当时政府登记并已办理过户交税的不动产权利证明。

解放初期(20世纪50年代)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土改时期人民政府根据1950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将地主的土地没收后分给农民,发给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凭证。

这两类文书我们很多人可能只在博物馆或档案馆见过,在当下的社会中它们还有法律效力吗?或是只能尘封于历史文献中?本文拟作如下简析。

1、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首次通过,1998年第一次修正,2004年第二次修正,2019年第三次修正),土地使用权需经法律程序确权并以现代的权属证书为准,民国时期的“地契”、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现均已失效,不能作为土地使用权凭证。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天津市土地管理法关于坟地及公用房屋用地登记问题的请求的批复》(国土批[1996]90号)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现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私有土地契证认定范围内的土地,目前仍由原所有人合法使用的,可确定其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已由其他人使用或空闲未利用的土地,原土地所有人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

2、家中有老宅、祖屋未经现代法律规则体系进行权利确认,而仅持有前述“地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应及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确权和登记发证。对于此类房屋,实际使用人应注意做好房屋的维护,避免因年久失修导致权利丧失。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公布,2010年修订将“征用”改为“征收”)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二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3、如遇到房屋所在地块动迁,前述文件虽然不能作为土地权利凭证直接予以确认,但可以证明房屋在建造当时的合法性,房屋继承人承继居住使用的正当性,与违章建筑存在根本区别。

沧桑的老宅见证了我国宅基地土地政策从私有到集体所有的数次变革,现行法律法规颁布之前老宅或已存在多年。对于此类因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拆迁部门应对房屋的历史和现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现行征收补偿规定给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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