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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及房屋专栏简介

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 修建农村房屋所需施工资质的认定
    日期:2023-12-31 点击:3次

    修建农村房屋所需施工资质的认定在重庆地区,农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下的住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证存在登记瑕疵的,土地经营权的效力认定
    日期:2023-12-28 点击:10次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证存在登记瑕疵的,土地经营权的效力认定土地经营权是依土地经营权合同设立的,独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兼具债、物性质的权利,在审查土地经营权效力时应依照合同规则审查土地经营权合同,而其中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效力应作为合同效力的认定环节,并且法院可以适用合同规则直接审理,不需要当事人提起撤销权证之诉

  • 无权处分农村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认定
    日期:2023-12-25 点击:20次

    无权处分农村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认定农村房屋登记不规范具有普遍性,诉争房屋自建成之日起邹某甲与谭某甲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在出卖给许某某后客观上亦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谭某甲已将该诉争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证一并交付于许某某,许某某业已实际居住多年,邹某乙、邹某丙、谭杲丙主张许某某返还房屋,违反诚信,不予支持。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出租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日期:2023-12-22 点击:9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出租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后者是针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细化的规范,广东省政府根据该决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有权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流转。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承认案涉租赁合同的效力。

  • 离异妇女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
    日期:2023-12-22 点击:21次

    离异妇女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法院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本案中,村民小组在其自治范围内行使村民自治权,就征用土地补偿款经民主议定程序确定方案,规定已经结婚但户籍未迁移的村民不参与分配。虽然议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决定的分配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对集体组织收益所享有的平等分配权。经向双方释法,双方自行和解,原告遂撤回起诉。

  • 村委会作出的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是否属于其依据法律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
    日期:2023-12-19 点击:15次

    村委会作出的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是否属于其依据法律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明显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村委会强制收回其集体土地使用权系基于法律的授权,在政府批准后作出的,是村委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

  • 外村人购买本村人宅基地是否有效?
    日期:2023-12-15 点击:16次

    外村人购买本村人宅基地是否有效?本案中,何某某将其继承的老屋场房屋出卖给向某,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必然涉及宅基地转让,由于向某不是该居委会的村民,其对该区域内的宅基地不享有使用权,也不具备在该区域内购买的权利,何某某将其在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售给不属本村村民的向某,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 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永久租赁”行吗?
    日期:2023-12-15 点击:17次

    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永久租赁”行吗?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法、韦某娥与吴某菊签订的《宅基地租赁协议书》,从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内容,以及交易所指标的物分析,其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双方关于刘某法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合同,并非双方所称租赁合同关系,吴某菊所支付的“租金”10万元实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款。

  • 妇女离婚后并不必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日期:2023-12-13 点击:15次

    妇女离婚后并不必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关于王某芬取得案涉补偿款是否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可剥夺的法定权利。王某芬与某社区居委会第六小组居民李某系自愿登记结婚,李某起^^王某芬离婚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是行使其婚姻口由权利,并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 外嫁女土地合法权益的保护
    日期:2023-12-13 点击:17次

    外嫁女土地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亟须高度重视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題产生的原因、解决措施等相关问题的研究,加快出台有利于推动该类间题解决的办法,同时应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包括村委会、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等)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阻止侵害外嫁女权益的事件发生。而法院作为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应该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等方面的研究和提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审理案件,作出合法合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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