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承包合同未生效。
案例:陈礼柏与雷著强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813号]认为,“根据陈礼柏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礼柏是否取得禁岭山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陈礼柏非乌泥塘村村民,在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在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其承包合同尚未生效,二审法院认定陈礼柏尚未取得禁岭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对其主张雷著强停止侵害、恢复林地原状等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