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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栏简介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 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
    日期:2012-08-14 点击:447次

    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但是在工程竣工前取得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表明其已经具备对承揽工程进行建设的施工能力。此种情况下认定合同有效,与《建筑法》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来达到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目的并不矛盾。如果把补正时间确定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或者在一审诉讼期间,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可能在工程竣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践中有的距工程竣工几年之后,双方当事人因各种原因,诉至法院。

  •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
    日期:2012-08-14 点击:2580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日期:2012-08-14 点击:1048次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包人已经把房子建起来了,整体的框架和安全性没问题,虽然验收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但发包人一分钱不给太过分了。我的这个意见,大家在讨论的时候,一致不同意。不同意的理由是合同法和建设法里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和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交付使用是法定不得交付使用,只要使用就违法,所以支付部分工程价款没有法律依据。

  • 对违章建筑的工程款,施工单位能否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日期:2012-08-14 点击:432次

    对违章建筑的工程款,施工单位能否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有法律依据说没有施工许可证合同就是无效的。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在建筑法的第8条,此条规定使用的法律词语是“应当”而不是“必须”,并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没有施工许可证开工只涉及行政处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没有开工许可证在行政责任方面,可能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其责任应由承发包双方分担,因为开工前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是承发包双方共同应当明知的。

  •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有关施工合同无效的问题
    日期:2012-08-14 点击:372次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有关施工合同无效的问题 有法律依据说没有施工许可证合同就是无效的。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在建筑法的第8条,此条规定使用的法律词语是“应当”而不是“必须”,并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没有施工许可证开工只涉及行政处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没有开工许可证在行政责任方面,可能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其责任应由承发包双方分担,因为开工前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是承发包双方共同应当明知的。

  •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2-08-14 点击:440次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因不适当履行建筑施工合同造成的损害,是侵权问题,从理论上讲是侵权之债。这个司法解释本质讲的是建筑施工合同,所以合同之债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侵权之债仅二十七条一条。第二十八条相当于法条的附则部分,讲的是司法解释生效的时间,是否有溯及力以及法律冲突。冲突指的是颁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与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有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如何适用。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8-14 点击:362次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的也很明确,所谓优先受偿权就是为了保护民工的利益,保护弱势群体在施工行业中的稳定性,避免因为拖欠工程款影响了工人的工作、生活,避免对再建工程造成不必要的隐患。所以,三类合同虽然大的方面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利益群体和利益关系有着较大的差异,不能统一适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和最高法院的上述批复精神。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发包人停建应赔偿损失
    日期:2012-08-13 点击:321次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发包人停建应赔偿损失 首先,应当由B公司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建筑公司的损失,将积压的材料和构件按实际价值买回;其次,按已完工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第三,赔偿市建筑公司的停工、中途停建的损失,如支付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等;第四,赔偿因中途停建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如机械设备调迁的费用等;第五,支付合同约定的一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日期:2012-08-13 点击:403次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发包人应当为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条件,既然该承包工程为平整土地工程,发包人在施工之前应负责将土地征用事宜办理完毕。而发包人不仅没有办妥土地征用手续,没有为承包人提供施工条件,而且也没有通知承包人暂不能如期开工,致使承包人按期开始施工时受到当地群众阻拦,推土机无法进入施工场地,窝工328个台班日。

  • 建筑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日期:2012-08-13 点击:316次

    建筑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而对于其他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即被侵权者,建筑公司是侵权行为人,是加害者,建筑公司以建设工程已验收并交付使用为由拒绝赔偿没有任何依据。所以,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建筑公司质量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建筑公司应当向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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