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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栏简介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及审批效力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356次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及审批效力的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总则还明确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与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各地方、各部门在土地利用上都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事,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也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使用土地,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是违法。 

  • 关于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土地利用区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447次

    关于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土地利用区的规定 划分土地利用区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尤为重要。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指标和布局要求最终通过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分区得以体现和落实。在一个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耕地区的面积不得少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护面积。

  •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444次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的规定 统筹安排用地的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象是区域内的全部土地,而不是某一种用地或某一局部用地。它要协调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之间的关系,要协调土地供需之间与各业之间的用地矛盾,协调建设与吃饭之间的用地矛盾,使该区域的土地利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因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各产业部门和各地区的意见,以便统筹安排农、林、牧、渔、建等各业用地,在各区域间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 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423次

    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 其市区人均占地仅43平方米。改革开放以来,市内各项建设发展很快,土地需求量大,吃饭用地与建设用地的矛盾十分突出。但上海市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管理方式,采取盘活存量土地,实行“三个集中”的办法,即工业向园区集中,居民向集镇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充分挖掘土地潜力。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表明,到2010年,上海市完全可以做到耕地不减少。上海市能做到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能够做到。 

  •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依据和期限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340次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依据和期限的规定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土地供求状况。在我国第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中,是以土地需求为主,是保建设用地的规划。根据我国人多地少,耕地不足的国情,新的土地管理法确定了以土地供应制约和引导需求的方针。也就是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土地供应能力,在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决定建设用地供应数量。 

  • 技术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
    日期:2013-01-11 点击:578次

    技术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项目名称。(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

  • 建设工程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日期:2013-01-11 点击:468次

    建设工程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主要条款。

  • 承揽合同为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的合同
    日期:2013-01-11 点击:406次

    承揽合同为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的合同承揽合同为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劳动成果的合同,与委托合同有类似之处。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定作人的名义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完成一定的工作或交付一定的成果;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仅需要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且必须交付工作成果,两者缺一不可;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必交付工作成果,只要受托人完成了委托事宜即可。

  •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应通过协商,在发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款预登记条款
    日期:2013-01-10 点击:584次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应通过协商,在发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款预登记条款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招投标合同书、开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在建工程预登记证等。经核对无误予以登记,复印件由登记机关留存,应当在原件上签署登记备案意见说明。

  • 建设方在诉讼中如何通过正当程序使工程继续进行
    日期:2013-01-10 点击:421次

    建设方在诉讼中如何通过正当程序使工程继续进行不论是仲裁、诉讼,建设方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担保,并由司法机关委托已完成工程量鉴定;尔后由建设方向司法机关提交先予执行申请,送达执行裁定后,施工方应及时退场让出施工现场,如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应当对施工方的机械、设备经清点后,予以公证,交由第三方妥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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